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什么?
,很荣幸!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什么: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
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
平方米。
二、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规定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维修基金一般是按照购房款比例来缴纳的,业主在交房前就需要缴纳好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什么?好的多层门面房,很荣幸!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什么: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
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
平方米。
二、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规定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维修基金一般是按照购房款比例来缴纳的,业主在交房前就需要缴纳好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公共维修基金需要购房者交纳,各地政策不同收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公共维修资金标准是:1、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按58元/
平方米交存;
2、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按66元/
平方米交存;
3、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按118元/
平方米交存。
门面房收费标准跟住房不一样吗?,门面房是会比住房贵的!为啥l门面房不按平方收维修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当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是按照购房者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购房者的共同拥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此前相关部门曾出台新的标准,取消了以前按照房价总额2%~3%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规定,更新为多层住宅以每平米100元交纳其公共维修基金;
高层全现浇结构则每平米150元交纳;
高层框剪结构200元;
根据不同的住宅建筑安装成本其公共维修基金也就有所不同。
1、关于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间,购房者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欧宝体育app
首期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购房者可以自行将其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专户,也可以选择委托开发商代交。
对于委托开发商代交的,开发商应当在收到公共维修基金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代收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2、关于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如下:购房者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维修基金。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购房者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专户,也可以委托开发商代交。
委托开发商代交的,开发商应当自收到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3、根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与开发商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纳的相关协议,购房者需要按照购房款总价的2%-3%的比例向销售单位交纳维修基金。
而销售单位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将其计入销售收入。

通常首期专项维修基金缴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90元每平米,多层为50元每平米。
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公共维修资金收费标准如下:1、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按五十八元一平方米交存;
2、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按六十六元一平方米交存;
3、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按一百一十八元一平方米交存。
公共维修基金需要购房者交纳,各地政策不同收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商铺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商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五率至八率;
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二率至三率比例缴纳。
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拥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
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